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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A、B二部份其連接處以伸縮縫處理,可否視為兩棟建築物,分別檢討防火避難設施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5.28.營署建管字第0920028842號

說明:

一、復貴會92年5月13日建師全聯(92)字第0252號函。

二、按「建築物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所明文,上開規定無涉伸縮縫之設置,合先敘明。另卷查本案A、B二部份其連接處設有鐵捲門及門等開口,不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隔」之要件,不得視為他棟建築物分別檢討防火避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