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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依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領得工業用地證明書及准予設立登記之廠地,嗣經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並劃為工業區以外之分區,且解除編定者,其土地之移轉免受限制


內政部67.8.24台內營字第七九七四三二號函
按新修正之獎勵投資條列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依本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依法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並解除工業用地之編定後,不再適用本條例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是以本案興辦工業人依該條例領得工業用地證明書及准予工廠設立登記之廠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被劃為工業區以外之分區且依上開規定解除工業用地之編定,其廠地之移轉應無該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適用,應依分區使用種類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至於都市計畫草案地區尚不生都市計畫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