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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章程第7條修正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7.28.營署建管字第0990048786號

說明:

一、復貴會99年7月15日全建師會(99)字第0386號函。

二、有關貴會擬修正組織章程一案,前經本署99年5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33019號函復本部社會司並副知貴會在案,按「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省公會執行業務之建築師,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執業。期限屆滿前,應加入縣(市)公會,縣(市)公會未成立前,得加入鄰近縣(市)公會。原省建築師公會應自期限屆滿日起一年內,辦理解散。...」建築師法第28條已有明文,參酌建築師法修法意旨,上開條文所稱「原省建築師公會」包括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及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無疑義,仍請依據本署上開號函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