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南市政府函為道路工程受益範圍內,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為「保存區」部分,可否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准予緩徵其工程受益費案
內政部88.1.26台內營字第八七一○八九六號函
一、查本案規劃之「保存區」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所稱之「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有別,自無該條文之適用。
二、次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古蹟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古蹟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予以保存維護。....」,該法相關條文並規定古蹟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不得變更;古蹟保存區建築物與其他工作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形及色彩之變更等事項並受限制,且訂有罰則。因此,如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所劃設之保存區得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禁建區申請緩徵之規定辦理。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設之保存區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解除指定者,不得辦理緩徵,已緩徵者應即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