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釋示建築法第9條第4款修建所規定「過半之修理」適用範圍疑義,請查照並轉行照辦。

內政部函 63.07.16.台內營字第592552號

說明:

一、復63.06.14.(63)府工建字第29737號函。

二、屋架未有過半之更換或修理,而其餘桁條、椽子、屋面板及屋面瓦全部翻修,雖翻修範圍過半,仍不視為建築法第9條第4款之修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