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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有關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其土地登記已辦理所有權移轉分割為同一人,其工程受益費是否補徵乙案

內政部84.4.10台內營字第八四○二三二四號函
按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本案其土地登記簿雖已記載所有權移轉並分割為與鄰地相同之所有權人,惟尚難視為前揭規定之建築基地,查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俟與鄰地合併使用時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經徵機關補徵之」規定尚有未合之處,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俟切實辦理合併使用時再通知經徵機關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