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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設有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人可否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行申請與鄰接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申請讓售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4.10.14.台內營字第354065號

說明:

一、復 貴府74.09.25.府工二字第49418號函。

二、按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權。此為民法第832條所明定。是地上權之行使,應以其設定範圍為限,地上權人無權為與鄰地合併使用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