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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列為指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場所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1.29營署工程字第0930005632號函

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所稱「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其認定標準及範圍應由主管機關視申請個案對當地環境衝擊衡酌決定之。故有關學校是否需設置專用下水道,請貴府本諸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