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在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使用執照,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增建,其原有建築物如何檢討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1.13.營署建字第33041號
說明:
一、復貴會86.12.27日建師全聯(86)字第八一八號函。
二、按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一所明定。本案建築基地申請增進,其原有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檢討標準,按首揭規定當應依上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