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選配方式執行疑義案
內政部100.10.19台內營字第1000809224號函
一、按本部97年8月25日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1條第1項之修正,係明定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已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方式者,應依約定分配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表明分配方式者,則維持原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選擇,以賦予權利變換協議分配之彈性,減少更新推動之阻礙。
二、至來函有關訂定選配之權利價值及面積限制等事項,涉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益,仍應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於取得大多數所有權人同意,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公平合理性並核定實施後,始能據以辦理。另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於申請分配時,得否主張超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達一個或數個面積單元乙節,其多選配部分,係屬實施者由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或現金補償後取得之房地,宜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