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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業經行政院同意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86.03.25.台內營字第8602493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86年3月3日台(86)內08759號函辦理。

二、合於下列條件,並經自來水事業當地管理機構認為無缺乏自來水者得設置游泳池:

(一)一般建築達基地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及十戶以上者,但依觀光旅館管理規則核准設置之觀光旅館不在此限。

(二)游泳池設備應設置循環過濾系統以節約用水,並能配合自來水事業單位於枯旱期之停水措施。游泳池用水不得抽取地下水。

三、游泳池設置申請應併同建築執照一併審查。

四、有關貴府轄區內現行之公有游泳池,為其使用之普遍性,請督促有關機關團體開放供民眾使用,以紓緩用水量,減輕水資源開發壓力。另對不符相關使用規定之游泳池,請速依法處理。

五、檢附游泳池設置情形統計表(略),請貴府將游泳池設置情形每半年會正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