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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之「配偶」疑義


內政部84.12.19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五三五號函
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之「配偶」,係指申請人自列入國民住宅等候名冊至獲配國宅期間與其存有婚姻關係者,本案陳請人OOO與其夫之婚姻關係既然仍屬有效,且其夫名下已有自有住宅,當不具國宅承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