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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變更用途為住宿式長期照護中心,是否需檢討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事宜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11.12.營署建管字第1070079674號函

說明:

一、依貴公司107年10月17日品建鳳字第1071017023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為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明定,內政部並已依同條第4項規定訂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有關建築技術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3及第4條附表4應檢討「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設置標準及其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處理原則,查內政部102年4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46號函﹙如附件﹚已有明釋。

四、本部前以107 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號令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提供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使用類組歸屬 F-1 組;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使用類組歸屬 H-1 組。復於107 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70802899號令釋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

五、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本部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並於第2點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屬H類住宿類H-1組者,即應依該規定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至有關所詢案件無障礙設施設置檢討事宜1節,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權責,宜請檢具具體詳實資料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