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6.24.營署綜字第1050036615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5年6月15日水保農字第1050717290號函附台端105年6月11日申請函辦理。
二、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業經105年4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令(如附件)停止適用;又該號令明文略以:「......上開號函停止適用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並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仍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故來函所詢經地方法院判決強制分割,是否得解除套繪管制,上開號令已有明示。
三、另按「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辦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解除套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本案是否符合本辦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之情形,涉個案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