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請釋示「山坡地整地」、「海灣拋石填土」兩項業務有關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7.27.台內營字第028683號
說明:
一、復貴廳68.06.25.(68)建四字第155023號函。
二、按「山坡地整地」、「海灣拋石填土」如係附屬於建築物之設施或為配合建築上之必要設施應屬建築法第7條列舉之雜項工作物。如僅為土地利用、改良之單純「山坡地整地」、「海灣拋石填土」者,縱令為土石挖填,亦有異於上開法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應依土地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管理。惟該兩項業務,其涉及建築、土木工程施工範圍者,仍應依照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辦理營造業登記,用維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