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函60.06.02.台60內第4973號事由:據呈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請核示乙案希知照由。
行政院函 60.06.02.台60內第4973號
一、該部60年4月29日台內地字第418336號呈為據台灣省建設廳呈,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經邀同有關機關研議作成結論如下:(1)查現在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建築方法千變萬化,建築材料繁多,以有限之條文規定無限之事實,事實上為不可能,故解釋法條不宜過分拘泥於文字,必須衡量實際情形,參考立法之本旨,在不違背法理之情況下為適當之解釋。(2)本案若使用人確有將該車體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而客觀上復有居住之事實,且該物體有避風雨之功能,并適於人類居住,復又固定於一定之處所,則該車體似可以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等語。
二、依議辦理,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