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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法第34條第2項「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應包括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以利相關建造執照審查人員之進用乙案

內政部89.08.17 台89內營字第8985705號函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89年6月20日89銓4字第1910930號函辦理。

二、本部基於建管業務主管機關之立場,依考選部函示,認定建築法第34條第2項「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種考試」應包括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人員,俾利相關建造執照審查人員之進用。

三、檢附前開銓敘部原函影本乙份。


銓敘部 89.03.24. 89銓4字第1869517號函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是否符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規定,「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民國89年3月3日(89)選規字第02477號函辦理。

二、本部於89年1月31日召開「研商公務人員不符建築法第34條規定之建管人員後續處理暨其他專業人員之專業法律與任用法律配合事宜」會議,案內討論事項第一案獲致決議四「有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是否符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規定,『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請考選部就個案研酌。」案經考選部研議後函復略以,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4條,將所稱「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界定為包括(一)中華民國51年8月29日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以前各種相當高等考試等級之考試;(二)中華民國85年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以前之特種考試甲等、乙等考試;(三)特種考試之一等、二等、三等考試;(四)再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考試與學歷」對於各類考試等級比照部分,委任升薦任升等考試及格、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前舉辦之以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三等特考及格。因此有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是否符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仍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

三、以本案涉及建築法第34條之規定,資檢附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如有具體結論並請復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