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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遮陽板計算建築面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10.04.台內營字第440513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5.09.13.建四字第185086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遮陽板有三分之二以上透空者,不計入建築面積;揆諸立法意旨係指符合上開規定之遮陽板全部(包括不透空部分)得免計入建築面積。但非附著於建築物而純供戶外遮陽之構造設施當無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