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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

申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一)持有共有住宅,但未居住於該住宅(戶籍未設於該處),且持有持分面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定顯不符居住標準者。(二)擁有(或共同持有)十二坪以下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但戶籍未設於該處且確無居住之事實者。本部九十年三月廿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九四五號函停止適用。
內政部90.5.4.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五○五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