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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府函詢OOO申辦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育有子女租屋,該申請人主張依民法規定視為不定期繼續契約,是否准予受理一案


內政部99.4.29內授營宅字第0990803251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1點:「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六)租賃契約影本。……」、同規定第12點第1項第1款:「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檢附第11點規定文件,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2年。」及同規定第22點第1項:「租金補貼核定戶應於租金補貼核定函核發之日起1年後之1個月內,檢附第11點第2款、第6款及第7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停止其租金補貼。」,據上開規定之租賃契約應具有出租人、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俾利審認該租賃契約是否為約定期限之有效合約,以供青年安心成家作業系統登錄及按月核發租金補貼2年,先予敘明。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同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及同法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另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2點第1項第2款:「……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租賃契約應補正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2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退件。……」;是以,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係屬定期限之住宅補助,且按來函附件所示,該租賃期限至92年6月30日止,距今過久,貴府得依上開規定做必要之調查並請申請人補正,其補貼期限最長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