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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可否運用國宅基金取得使用權後,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將一、二、層或地下一層,以零售市場出售當地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方式經營,三層(或二層)以上興建國宅出售

內政部72.8.19台內營字第一七三九五五號函
為配合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如與國宅基金運用範圍之規定相符,並依照「國民住宅條例」等有關規定興建國宅出售予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且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應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