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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舊有建築物申請增建,經區公所證明該原有建築物係禁建前所建者,得否採用為原有合法房屋證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02.06.台內營字第368803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5.01.22.高市工務建字第105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6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之建築物所有權人申領使用執照,其核發規定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申請增建應依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