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內機關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合併申請建築使用時,該基地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條及第165條規定不予限制空地之配置而予混合使用乙案,查類似案例本署96年3月19日營署都字第0962904147號(註)書函業有明釋,惟關涉個案事實認定,宜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洽詢,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10.25.營署建管字第0960053883號
說明:復貴事務所96年9月26日(96)楊建字第0960009026-1號函。
第五節 (刪除)
第30條之1(刪除)
第六節 地板、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