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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用農舍建築基地跨越農牧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時,其建蔽率之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05.06.台內營字第405098號

說明:

一、復 貴府75.04.10.(75)府建四字第32471號函。

二、按於各種使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此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所明定。在甲種建築用地興建自用農舍時,建築面積仍應依上開規定核計,與建築基地面積無關,不因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地而得分別計算其建蔽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