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函詢公寓大廈電梯間置放鞋櫃(鞋櫃貼壁而立且位於內凹處),有無影響動線及其判斷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11.28.營署建管字第0970072112號

說明:

一、復本部消防署97年11月18日消署預字第0970061001號函轉台端97年11月15日致該署署長電子郵件。

二、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道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於電梯間設置鞋櫃,業已違反「不得堆置雜物規定。」且本部89年6月7日台89內營字第8983627號函亦有明釋,故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於電梯間放置鞋櫃之處理,請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