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公司函詢屠宰場之活禽繫留場及附有強力車底噴霧之車輛消毒池,是否可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之1限制乙案,如說明,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4.23.營署建管字第1010022241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1年2月1日紳豐字第1010201號函。
二、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2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函略以:「農業設施專供農業生產;或貯存農產品使用,依其使用特性無須實施建築管理。」故申請建造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避難設備之規定,為本部92年3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函所明示,惟本案所稱屠宰場之活禽繫留場及車輛消毒池,經該會以101年4月11日農授防字第1011502505號函說明略以:「…屠宰場非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定之農業設施,另屠宰場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2之C-1類組…。』故本案應無本部上開函之適用,似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