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即將遭徵收闢建道路,農地所有權人得否申請興建農舍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7.30.營署綜字第1042911718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4年5月5日水保農字第1041808104號函及104年6月18日水保農字第1041881544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4年4月8日府經建字第1040052090號函。

二、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規定,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應具備相關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核定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4年6月18日函示,「本案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遭徵收,致面積減少,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項規定意旨,應衡酌若不廢止已核定之行政處分是否對公益將有危害,若經評估對公益沒有危害,該興建資格核定既未廢止,自仍屬有效」,爰本案農民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於土地徵收前已取得本辦法第2條興建資格,並據以申請農舍之建造執照,受理機關已知該農業用地即將遭徵收後剩餘面積不足0.25公頃,如興建資格文件仍屬有效者,自得作為核發農舍建造執照應備文件之一,惟該興建資格是否有效,係屬農業單位之權責。

三、另本案涉及農舍用地面積檢討疑義部分,本案農業用地於徵收前面積達0.25公頃,其申請興建農舍雖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惟未避免日後確定徵收導致其農舍用地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比例不足,有違農舍興建與使用均以農業經營為前提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似應僅得准依徵收後剩餘農業用地面積計算可興建農舍面積。

四、至於農地所有權人取得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而未請領使用執照前,因土地徵收機關公告用地徵收導致農業用地面積減少,是否繼續興建至領得使用執照1節,按建築法第5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起造人因前項規定必須拆除其建築物時,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對該建築物拆除之一部或全部,按照市價補償之。」,請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並檢附本部77年4月5日台(77)內營字第581463號函示>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