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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衛生署函轉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函詢「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醫療院所是否包括診所乙案

內政部90.11.28台內營字第九○一六三○二號函
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衛生署前開書函示略以:「按所稱醫療院所,應係指醫院、診所之通稱」,請依上開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