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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核發建築執照之有關圖說,應妥為保存,直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損毀時,始得銷毀,請 查照並轉行所屬照辦。

內政部函 64.11.15.台內營字第653734號

說明:

一、依據 行政院第298次副首長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件分行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