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撥用或徵收土地不得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在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不得妨礙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內政部65.2.9台內營字第六六七七三四號函
政府機構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內申請撥用公地或徵收私地,不得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計畫書如載明用途,不得違反其指定用途之使用(如計畫書內載明為高中學校保留地,不得撥用或徵收供高中以外學校之使用)在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撥用者,不得妨礙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至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業已明白列舉,應依該細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