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新訂都市計畫或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時,對於工業區土地使用應予規定使用類別,以資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之執行
討論案:七十四年五月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4.9.2台內營字第三二二二七二號函)
案由:台灣省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新訂都市計畫或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時,對於工業區土地使用應予規定使用類別,以資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之執行。
說明:現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對於工業土地使用已作甲、乙特種及零星工業區使用類別之規定,惟查該轄區都市計畫之工業區大部分未予規定使用類別,致影響計畫之執行與管理。
決議:請省政府轉飭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訂都市計畫或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時,對於工業區土地使用應於各該計畫書圖內詳予規定使用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