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 交議台灣省政府函為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未登記土地內興建房舍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轉陳。
內政部函 70.04.22.台內營字第062382號
說明:
一、復貴處70.03.20.台內字07732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經本部邀請法務部、經濟部、財政部及台灣省政府等有關機關於本4月10日會商研議,獲致結論如次:「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於其所管轄之國有林班地內施設森林遊樂區之公共設施及房舍等,如其興建計劃確經該府依照行政院45.08.28.台經4738號令第2項第1點規定函送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備在案者,則該林務局所核發之國有林地證明文件,得視同建築法第30條所稱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