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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6.10.台內營字第0910084160號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91年4月19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1627500號函暨同年5月23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2912000號函辦理。

二、按有關社區欲脫離原加入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另行成立管理組織疑義乙節,係涉規約之變更,仍應由原管理組織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程序後始得為之本部營建署91年3月7日營署建管字第0910012172號函釋有案。合先陳明。

三、另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者,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備。惟上開規定所述分別成立或選任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共同檢附前開原則第三點申請應備文件向地方政府機關申請備查(本部營建署88年1月22日88營署建字第34479號函釋有案)。有關前開之「應共同檢附前開原則第三點申請應備文件」乙節,如符合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外,尚應檢附經該同一宗基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規約明定其劃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文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前開規定應備文件,得共同申請或依其個別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本件基河一期國宅麥帥花園新城申請各別成立管理委員會乙案,案涉事實認定,應請本於職權依前開規定據以認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