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徵收二等十四號道路工程受益費,其中座落潭墘小段二八五之四地號土地原屬軍事用地,嗣又分割出售,應否補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9.3.23台內營字第七八四四○三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禁建區內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於禁建解除後由主辦禁建機關以解除禁建公文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本案台北縣中和市潭墘小段二八五之四地號土地,於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時係屬軍事用地,依法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嗣又分割出售,不得比照上開規定補徵其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9.3.23台內營字第七八四四○三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禁建區內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於禁建解除後由主辦禁建機關以解除禁建公文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本案台北縣中和市潭墘小段二八五之四地號土地,於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時係屬軍事用地,依法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嗣又分割出售,不得比照上開規定補徵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