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0點第1項第1款、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2項規定之共有住宅1案

內政部100.12.29台內營字第1000811009號令

一、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三十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視為無自有住宅。另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十五點第二項規定,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為考量平等原則,申請人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前揭規定共有型態之一,適用相同之處置或待遇,自即日生效。

二、本部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營字第○九八○八○三六六九號函及本部營建署一百年三月一日營署宅字第一○○○○一○○八五號函釋,均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