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案層送各級都委會審決,所獲最終之各項決議,應納入為都市計畫內容並於都市計畫書內明確規定之,以為執行之依據
討論案:七十五年九月第三次營建業協調會(內政部76.3.6台內營字第四七二七七五號函)
案 由:都市計畫案層送各級都委會審決,所獲最終之各項決議,應納入為都市計畫內容並於都市計畫書內明確規定之,以為執行之依據。
說 明:按都市計畫及計畫圖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二大重要工具,惟查部分都市計畫案,未將各級都委會審議所獲最終之各項決議,納入都市計畫書內為明確之規定,而僅將各級都委會審議綜理表或將有關資料摘錄於計畫書後為附件,不無影響日後都市計畫實施效力。
決 議:都市計畫案最終審決之事項,應綜理納入都市計畫書圖內,予以明確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