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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應由省市政府訂定


內政部63.12.18台內營字第六一四○二二號函
按私人或團體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投資興辦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僅授權由省(市)政府訂定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而已。此所謂辦法與標準,係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各機關發布之命令乙種,法律授權僅及於此,自不宜據以另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