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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釋示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建造並領有使用執照者設置透空欄桿扶手或灌木綠籬規定影本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9.26.台內營字第8584935號

說明: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於85.06.26.以本部台(85)內營字第8572853號令廢止,住宅區基地依前開辦法設計建造並領有使用執照者,得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置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請查照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