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建、增建建築物、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或是汰舊換新時,建議考量將地震感知器納入設置事宜1案,請查照。
內政部113.12.31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5650號函
一、依據本部113年10月7日內授消字第1131604792號函(如附件1)及113年12月20日內授消字第1131606380號函(如附件2)辦理。
二、為了降低臺灣面對未來可能發生大規模震災所帶來的社會經濟衝擊,在地震來臨前進行減災、應變整備及復原整備等作為,本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合作,進行大規模地震的情境模擬及災損推估,並針對推估結果擬訂因應對策。
三、近年地震發生後多有建築物附設之昇降設備發生停電,或是地震搖晃導致緊急停止,使人員受困昇降設備之情形,除造成民眾受困不便亦增加消防人員救災業務之負擔,國內「地震感知器」等地震預警系統相關產品的供應及技術,已有相當水準,若該裝置設置於電梯使用,在技術上尚屬可行,亦可降低前述情形之發生。
四、為踐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現行條文第13條)第1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第10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確保大型場所、高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等大規模建築物能建立因應震災之自主應變機制,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應變量能,並為落實平時火災預防管理,加強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本部消防署已於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如附件3)陸、強化地震防災應變之平時整備及教育訓練之注意事項:一、(一)電梯防震措施及因地震停止運作導致人員受困之應變2.明定:「電梯宜有地震感知裝置,於地震發生時,可迅速停於最近之樓層,如無此類裝置時,須可於電梯內按下按鈕後,於最近之樓層停止。」
五、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規範於第九章建築物機水電施工及檢驗基準3.13電梯設備工程3.13.5地震感知器訂有設置之相關規定(如附件4)。另臺北市政府所訂之工程施工規範已於第14210章電動升降機(電梯)2.產品2.15特殊運轉功能2.15.7地震管制運轉:「承包商應提供地震感知器,在發生地震時,所有升降機的微處理機應能藉由地震感知器的感應,於地震來臨時下達避難指令,使升降機運轉至就近樓層,停車開門供乘坐人員安全步出升降機;若地震強度較小,則自動復歸運轉,若地震強度較大,則停止運轉,直至地震終了維護人員確定無安全顧慮後,以手動操作重新設定按鈕,才重新啟動升降機。」(如附件5)
六、綜上,為減少強震時民眾受困於昇降設備之情形,新建、增建建築物、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或是汰舊換新時,建議考量將地震感知器納入設置,以提升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