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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使用執照,惟原領之建造執照因原承造人扣留不還,該起造人得否逕行申領使用執照,不必依建築法第71條規定檢附原領之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7.22.台內營字第322024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7.05.74建四字第178804號函。

二、按建築工程完竣,依建築法第70條申請使用執照時,其依同法第71條應提出之原建造執照為承造人留置者,起造人於催告返還無效後,得敘明理由、附具催告文件副本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無誤後,發給原建造執照副本,據以申請發給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