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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辦理都市計畫內各項預定地測量分割為畸零地者,可否緩徵乙案


內政部71.9.3台內營字第一○一○九三號函
本案土地如係部分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後,預先分割而成畸零地,其畸零地部份,准予援用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之予以緩徵,請高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逕予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