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議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適用工業區立體化方案1案
內政部108.9.2內授營鎮字第1080815242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8年7月25日新北經招字第1081381922號函。
二、查行政院108年4月26日修正核定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已明定都市計畫一般工業區之適用原則及範圍為:「基準容積於240%(含)以下者為限,由地方政府視需求公告認定符合之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似之分區),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1)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2)具計畫管理機制。」
三、復查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目前僅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故無細部計畫使用分區之管制項目與內容,僅依「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等規定進行臨時使用管制。
四、綜上,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因尚未進行開發,公共設施未開闢,且無細部計畫作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依據,與前述行政院修正核定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之適用範圍與原則不符,暫無該方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