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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利法公告之堤防、抽水站及河川等計畫用地在未依法變更前不得發給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內政部68.2.20台內營字第七六○三號函
為貴府依據水利法公告之堤防、抽水站及河川等計畫用地,在未依都市計畫法變更前申請徵收或撥用該項用地,可否發給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核與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合,應請迅行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