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101年度住宅補貼查核業務,查有申請人同址分戶是否仍符資格疑義案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營署宅字第1020083499號
一、政府辦理住宅補貼係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減輕居住負擔;另因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爰以家庭為照顧對象並於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3點第2款:「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同規定第25點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三年對購置住宅、修繕住宅貸款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承貸戶或租金補貼戶申請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並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二、另依據戶籍法第19條規定:「在同一戶籍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設籍於且一地址內之住戶未必即設籍於同一戶,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係以同一戶認定家庭成員,而非以同一地址認定,爰申請人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地址,卻辦理同址分戶,分屬不同戶號之戶口名簿,即未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