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保留地內鎮有土地擬由鎮公所與申請人合併使用訂定契約可否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市場
內政部72.1.7台內營字第一三一○四四號函
案內屏東縣東港鎮「市二」市場保留地內鎮有土地擬由鎮公所與申請人就基地狀況,合併使用訂定契約,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市場乙案,依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鄉鎮有土地由鄉鎮自治機關使用收益,其處分應經該管市縣政府核准。準此,本案鎮有地之處分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內政部72.1.7台內營字第一三一○四四號函
案內屏東縣東港鎮「市二」市場保留地內鎮有土地擬由鎮公所與申請人就基地狀況,合併使用訂定契約,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市場乙案,依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鄉鎮有土地由鄉鎮自治機關使用收益,其處分應經該管市縣政府核准。準此,本案鎮有地之處分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