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貴府函為貴縣學校擬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或另租用土地內設置(如校名:崇義高中等字樣)標示名稱之支架牌乙案,復如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5.12.營署建管字第093003101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4月30日北府工使字第0930312821號函。
二、按建築物外牆以鋼釘固定之立體不鏽鋼字型如為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應無該管理辦法之適用,為本部86年6月2日台(86)內營字第8603909號函所明釋。至旨揭所稱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或另租用土地內設置標示名稱之支架牌,非屬於建築物外牆以鋼釘固定之立體不鏽鋼字型之情事,應無上開函示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