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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部觀光局為改善旅館業廢水排放,囑對觀光旅館利用部分空間設置廢水處理設備,酌予放寬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1.01.20.台內營字第8101099號

說明:

一、復貴部81.01.08.交路字第000561號函。

二、按「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重複使用……」此為建築法第11條第3項所明定,於「法定空地」設置廢水處理設備,自不得違反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