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可否認定為「社會教育機構」適用多目標使用方案
內政部84.12.9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七五五號函
案經本部函准教育部以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台(84)社字第○五五五八六號函釋略以:托兒所非社會教育法第五條所定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項目,且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備案,應不得為社會教育機構。準此,托兒所自無首揭方案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84.12.9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七五五號函
案經本部函准教育部以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台(84)社字第○五五五八六號函釋略以:托兒所非社會教育法第五條所定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項目,且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備案,應不得為社會教育機構。準此,托兒所自無首揭方案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