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利礦業公司申請以其原設定礦權之礦區,被劃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學校及工業區,為該地區安全,請准保留為礦區以保障礦權
內政部70.8.28台內營字第三八七九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發布實施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即不得違反其所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此為公法上之規定。礦業權依礦業法第十一條視為物權,除礦業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諸法律之規定,是礦業權之行使,除依礦業法之規定外為屬私法上關係,基諸公法優於私法之原則,縱令礦權未滿,亦不得排斥都市計畫之規定與妨礙都市計畫之實施。惟如該等土地確有保留作為礦業使用之必要時,可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