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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本部101年3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10802270號函如說明

內政部103.9.26台內營字第1030810857號函

本部旨揭號函示「接受基地申請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應由接受基地全部所有權人申請,並按其接受基地土地持分比例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再將送出基地贈與登記為公有。」考量現行都市發展密集地區,土地細分之情形及多元之開發方式,補充規定為「接受基地申請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應由接受基地全部所有權人申請,並按其接受基地土地持分比例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或移入容積換算之送出基地所有權,再將送出基地贈與登記為公有。」